辦理單位因應疫情注意事項【自113年9月19日起停止適用】
113.9.18日新增訂定「因應新冠併發重症技術士技能檢定學術科測試辦理單位處理原則」及「因應新冠併發重症應檢人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須知」自113年9月19日起實施。
配合衛福部疾管署最新消息,因應「為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,進入醫療(事)機構、老人福利機構應佩戴口罩」公告於本(2024)年5月19日停止適用,調整醫療照護機構為建議佩戴口罩場所。
修正重點:
1.經篩檢陽性之輕症或無症狀者,仍須全程佩戴口罩。
2.另配合「防範呼吸道傳染病,民眾進入醫療照護機構佩戴口罩須知」,如測試場地為醫療照護機構之應檢人,請配合下列措施:
(1)有疑似/感染呼吸道傳染病(如:流感、COVID-19)或出現發燒、呼吸道症狀(如:流鼻水、咳嗽或打噴嚏)時,非必要請避免進入醫療照護機構;如有必要進入,於有症狀期間及症狀緩解後5日內,進入醫療照護機構應佩戴口罩,並遵循呼吸道衛生與咳嗽禮節及落實手部衛生。
(2)過去一週內曾與感染呼吸道傳染病患者有密切接觸、本身為免疫力低下(如:移植或血液腫瘤等病人)或是具有其他流感、COVID-19重症高風險者、探視或照護疑似/感染呼吸道傳染病患者,進入醫療照護機構應佩戴口罩,落實呼吸道衛生與咳嗽禮節及手部衛生,並遵循醫療照護機構內部相關規定或國家防疫政策佩戴口罩。
(3)因身體、心理等因素未能佩戴口罩之民眾,於咳嗽或打噴嚏時,應使用衛生紙遮掩口鼻,使用完畢後將衛生紙丟進垃圾桶,執行手部衛生,降低傳播風險。